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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机维协冶金分会—企业等级评审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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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机维协冶金分会企业等级评审员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机维协)冶金分会企业等级评审员(以下简称评审员)管理工作,规范评审员行为,加强评审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国机电装备与维修改造协会冶金分会章程》、《冶金设备运维、维修与改造企业服务能力评价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员是指中机维协冶金分会甄选、培训、考核并取得中机维协冶金分会评审员资格证(以下简称评审员证),并受中机维协冶金分会委派,从事冶金设备维修改造企业资质等级评定资料审查和现场评审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未取得评审员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中机维协冶金分会机电装备维修改造和冶金设备维修改造企业等级评定工作。

第四条 中机维协冶金分会评审部负责评审员的甄选、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评审员

第五条 中机维协冶金分会评审部面向全国冶金行业以及冶金设备、维修与改造企业选拔评审员,具备条件的人员自愿报名,经所在单位同意并通过分会评审部初审后,参加协会组织的评审员培训、考核。

第六条 评审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二)中机维协及其冶金分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个人会员,或者从事相关行业五年以上的企业工作人员,或者相关专业正规院校应往届大学毕业生;

(三)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中专(含)以上学历;

(四)熟悉冶金行业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行业政策,熟练掌握《冶金设备运维、维修与改造企业服务能力评价规范》、《机电装备维修与改造能力评价规范》和《中国冶金设备检修与改造企业资质现场评审细则》(2019版);

(五)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独立或协助开展现场审工作;

(六)具有一定的观察、分析、判断能力和相对自由的时间,能够解释分会委托,顺利开展评审活动。

第七条 中机维协冶金分会评审部负责评审员人员资格条件审查,自行或委托进行评审技能培训。培训、考核通过后,颁发评审员证,评审员证有效期为3年,到期后可重新申请,经培训审核通过后,视情换发。

第三章 评审员库

第八条 建立评审员库,实行旧退新补、动态管理机制。

第九条 评审员按照地域、文化、技能、业务水准、客户评价等分类甄选委派。

第十条 中机维协冶金分会视情对评审员进行业务培训和交流活动,不断提高评审能力和评审水平。

第十一条 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中机维协冶金分会委派的评审工作或者违反评审员行为规范的,取消评审员资格,收回评审员证,3年内不得参加评审员甄选和考评。

第十二条 建立评审员业绩记录,进行绩效管理,每年依据综合表现情况进行评价,表现优秀的,中机维协冶金分会将授予“优秀评审员”称号,并在分会年会上给予表彰。

第四章 评审组

第十三条 进行现场评审,成立2人以上(包括2人)的评审组,组长由中机维协冶金分会评审员或者由冶金分会指定资深评审员担任,组员在评审员库中按照地域、专业、个人能力及以往表现选取。

第十四条 中机维协冶金分会负责评审组从事现场评审工作的费用,并根据企业审核等级给予适当服务费用补贴。

第十五条 评审组成员职责

(一)积极学习相关文件,掌握相关内容,不断提高评审技能和评审质量;

(二)遵守评审规定,按评审计划开展工作;

(三)支持配合评审组组长的工作,执行所分配的工作任务;

(四)与评审组成员团结协作,共同完成评审任务;

(五)收集评审信息,提供评审意见;

第十六条 评审组组长职责

评审组组长除履行评审员职责外,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评审组工作的组织协调;

(二)制定评审组工作计划,分配评审组任务;

(三)统一评审意见,向中机维协冶金分会提交评审报告;

(四)收集企业评审资料,并提交中机维协冶金分会存档备案。

第十七条 现场评审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审员应予以回避:

(一)在被评审单位任职、兼职或者持有股份的;

(二)与被评审单位存在供需、竞争等利益相关的;

(三)所在单位与被评审单位同属一个集团或者利益共同体的;

(四)评审员有正当理由主动申请回避的;

(五) 其他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情况的。

第五章 评审员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坚持公正、公平、客观、真实、准确、严谨的工作原则,保证评审的专业性;

第十九条 履行评审职责过程中,不接受或者谋取任何利益,排除任何个人或者单位对自身评审专业性、公正性的影响和干扰,不得出具虚假评审结论或信息。

第二十条 严格保守评审中获取的被评审单位客户信息、经营行为等商业机密,不得私自留存或者转发;如果评审员自身从事相关或者相近行业的应该主动要求回避。

第二十一条 廉洁自律,不索取、接受被评审单位的任何礼物、礼金或者有价值的报酬,不接受被评审单位安排的娱乐、游玩等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不借评审之机推销个人产品或和个人利益相关的产品和服务,不得提出与评审无关的条件和要求;不得暗箱操作提供错误引导。

第二十三条 评审员到其他单位评审时,不得诋毁、评价同行业其他企业的产品或者技术;

第二十四条 评审员在评审过程中不得透露、谈论与评审工作无关的协会人员、组织或其他商业信息;

第二十五条 不得造谣、诋毁协会的组织、管理等或其他工作,给协会造成负面影响的,协会将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不得私自反馈评审意见和评审组内部讨论情况,评审意见由中机维协冶金分会统一反馈。

第二十七条 尊重被评审单位意见, 不得发生争吵、打斗等行为,遇到突发或者特殊情况及时报告中机维协冶金分会评审部。

第六章 评审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中机维协冶金分会负责评审员的监督管理,接受单位或者个人的建议、举报和投诉。

第二十九条 评审员被确认在评审工作中不遵守行为规范、有违纪行为的,中机维协冶金分会将取消其评审员资格,并通报所在单位,同时在网站和公众号进行曝光;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机维协冶金分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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